顺毅股份有限公司原江南制药分厂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pdf
台州学院受顺毅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对位于台州市椒江外沙工业区,在顺毅股份有限公司(原浙江海正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内(以下简称“场地”)进行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编制完成了《顺毅股份有限公司原江南制药分厂地块 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目的是帮助委托单位分析和评价场地及周边区域土壤和地下水的环境质量状况,识别场地当前或历史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引起的环境问题和责任,为未来土地开发利用工作提供依据。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工作内容包括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现场采样、数据分析。
1、结论
顺毅股份有限公司原江南制药分厂地块位于台州市椒江外沙工业区,在顺毅股份有限公司(原浙江海正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内。该地块,1987年前,为滩涂;1987年,由江南制药分厂获得使用权,生产潘生丁、泛酸钙、诺氟沙星等,涉及的物料为β-氨基丙酸、生石灰、哌啶、二乙醇胺、丙酮,直至2002年完全退出,其厂房闲置和作为仓库使用,地块上的污水处理站承担顺毅股份有限公司(原浙江海正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污水处理功能。该地块所属的浙江海正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由于股权变化,已经更名为顺毅股份有限公司。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1.1)、《台州市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环境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台环保(2018)115号)的相关规定及《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7年第72号)、《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4)等技术规范,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及评估工作,编制调查报告。
本次调查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4)等相关要求对本项目场地进行土壤及地下水调查评估,本次共采集30个土壤样品、18个地下水样品。其中场地27个土壤样品、15个地下水样品,背景点3个土壤样品、3个地下水样品,并按照相关规范完成样品检测。
本次调查土壤质量评价参考《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表1及表2中“第二类用地的筛选值和管制值”,结果显示:地块检出污染物砷、汞、镉、铅、铜、镍、石油烃(CR10R -CR40R)浓度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pH值无相应筛选值,与对照点无显著性差异;其余监测因子(包括六价铬、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氰化物)均未检出。
地下水评价主要依据国家《地下水质量标准》(GB14848-2017)。监测结果显示:本地块地下水中浊度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V 类,浊度指标无相应的毒性参数(对照《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4)中相关污染物毒性参数),在不开发饮用的前提下,可忽略其对人体健康的风险;碳酸氢盐、石油类无参考指标,但各点位浓度均与背景点无显著性差异,其余指标(pH值、总硬度、溶解性固体、氨氮、硝酸盐、亚硝酸盐、挥发酚、氰化物、高锰酸盐指数、氟化物、锰、总大肠菌群、色度、臭和味、氯化物、硫酸盐、铜)均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Ⅳ类标准值范围之内。另外阴离子表面活性剂、部分重金属(砷、汞、镉、六价铬、铁、铅、锌)、全部挥发性有机物(四氯化碳、三氯甲烷、1,1-二氯乙烷、1,2- 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烯、顺-1,2-二氯乙烯、反-1,2-二氯乙烯、二氯甲烷、1,2-二氯丙烷、1,1,1,2-四氯乙烷、1,1,2,2-四氯乙烷、四氯乙烯、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三氯乙烯、1,2,3-三氯丙烷、氯乙烯、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乙苯、苯乙烯、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邻-二甲苯、一溴二氯甲烷、溴仿、二溴氯甲烷、1,2-二溴乙烷)、全部半挥发性有机物(硝基苯、苯胺、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䓛、二苯并[a,h]蒽、茚并[l,2,3-cd]芘、萘、邻苯二甲酸二(2-二乙基己基)酯、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在所有地下水样品中均未检出。
因此,本地块土壤和地下水满足第二类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要求,可直接用于“第二类用地”再开发利用。
2、不确定性分析
本次地块环境调查仅为初步调查,受调查精度的限制及土壤的特异性影响,土壤环境风险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在后续生产过程中应注意观察,发现潜在污染立即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
3、建议
(1)建议后期地块再开发利用过程中,再开发利用单位应密切注意开挖等施工过程,一旦发现土壤或地下水的异常情况,立即停止相关作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环境安全,并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2)本地块后续开发利用过程中应禁止地下水开发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