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温岭市海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东浦分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定稿.pdf
台州市朗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受浙江东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对位于温岭市东浦农场内原温岭市海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东浦分公司地块(以下简称“场地”)进行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编制完成额《原温岭市海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东浦分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目的是帮助委托单位分析和评价场地及周边区域土壤和地下水的环境质量状况,识别场地当前或历史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引起的环境问题和责任,为未来土地开发利用工作提供依据。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工作内容包括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现场采样、数据分析。
1、检测结果分析结论
本项目地块位于温岭市东浦农场内,为原温岭市海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东浦分公司地块。地块占地面积约为 4484.20m 2 。地块南侧为马路,西侧为温岭市永锦工艺品有限公司,北侧为场后河,东侧为田地。目前温岭市海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东浦分公司已停止生产并注销,地块租赁给台州极东金属机械有限公司从事钢条切割等。根据相关土地整理要求,本项目地块后续将作为工业工地。
根据《关于要求开展原温岭市海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东浦分公司疑似污染地块调查的通知》(温环管[2018]25 号),该地块应按照浙环发[2018]7 号文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以及国家和我省相关技术规范,开展疑似污染地块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
本次调查按照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关于开展建设项目土壤环境监测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08]8 号)等相关要求,地块进行了土壤、地下水及地表水调查评估,进行了土壤、地下水及地表水样品采集,共采集土壤样品 12 个、地下水样 2 个、地表水样品 2 个,并按照相关规范完成样品检测。并引用浙江科达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温岭市汇丰纸业有限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委托检测报告》(报告编号:浙科达检(2020)土字第 0094 号,检测时间:2020 年 08 月 12 日-09 月 05 日)中的 S8 作为土壤对照点;引用浙江科达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原温岭市汇丰纸业有限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检测报告》,报告编号:浙科达检(2020)水字第 1205 号)中的W4 作为地下水对照点。
本次调查土壤质量评价参考《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表 1、表 2 中“第二类用地的筛选值和管制值”进行比对分析。结果显示,地块内土壤所有监测点污染物浓度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 1、表 2 中的第二类用地土壤筛选值,其中锌、铬能达到《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13)附录 A 表 A.1 中的商服及工业用地筛选值。
地下水质量评价主要依据国家《地下水质量标准》(GB14848-2017)。从原温岭市海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东浦分公司地块
135监测结果显示,本地块地下水总体为 IV 类,地下水检出的污染物主要为无机物、重金属锰及石油烃,有机物所有指标均未检出。检出污染物中除(浑)浊度外,所有监测点位污染物浓度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14848-2017)IV 类标准,(浑)浊度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14848-2017)III 类标准,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Ⅴ类。(浑)浊度非本项目特征污染物,超标原因可能是区域内生产活动导致。
根据本区域地下水利用情况可知,地下水不利用,不作为饮用水。本地块及周边区域不涉及地下水饮用水源地(在用、备用、应急、规划水源)补给径流区和保护区,地块内地下水检出污染物中(浑)浊度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V 类标准范围内,建议后续地块内下水禁止开发利用。
项目北侧地表水所有检测点位除氟化物、汞外其余检测因子浓度均能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 类标准。氟化物为非本项目的特征污染物,由于氟化物的挥发性不强,且超标程度不大,地表水氟化物轻度超标的生态风险基本可控。汞超标,汞超标,可能由于该区域工业企业生产导致。
本地块后续仍作为工业用地,为《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本次调查土壤污染物含量低于“第二类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本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
2、调查结论
根据本次场地调查结果,原温岭市海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东浦分公司地块可直接用于第二类用地再利用,建议将该地块疑似污染地块名单中移出。
3、建议
(1)本场地若后续开发利用过程中,发现存在土壤或地下水污染风险的,应立即停止开发利用活动,采取防止污染扩散的措施,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2)本场地若土地使用性质发生变更,仍应作为疑似污染地块进行管理,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应标准及技术规范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与评估。
(3)禁止对本场地的地下水进行开采利用。